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停止提供托育服務之退費損失,特訂定本計畫。二、補貼對象及條件:(一)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
(二)收托三親等以外之兒童。
(四)有退還確診兒童、因疫情停托期間受其影響兒童及因配合疫情請假兒童之托育費用者。
三、補貼額度:自111年4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至多選其中3個月份申請。四、補貼金額:依每童實際停托退費金額補貼二分之一。
五、應備文件:(一)申請表。(請自行下載列印) ☜ (二)撥款中華郵政匯款帳戶影本(居家托育人員如非提供本人帳戶,須檢附匯款帳戶異動切結書及領據)。(三)請款領據。(請自行下載列印)☜ (四)兒童停托及退費證明文件(請自行下載列印)☜ 1、配合疫情停托之兒童人數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收受通報單資料為主,必要時得檢附通報佐證文件。
2、其他文件:
(1)確診停托者,檢附家長簽收之退費證明,如收退費收據、繳費單據、匯款證明、收退費現金袋……等足資證明因疫情退費相關文件。
(2)仍持續收托該名幼兒-配合確診停托或家長因配合防疫停托請假者,檢附家長簽名之兒童停托退費名單。
(3)已無收托該名幼兒-疫情期間如遇家長辦理退托之兒童,由居家托育人員具結證明,免附家長簽名。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七、審核程序:居家托育人員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進行審核及補件程序,審核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核定並於1個月內撥款。
八、配合事項說明:(一)本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二)確診停托通報,應於停托期間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如為逾時補通報者不予補貼,相關認定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收受通報時間為準。
(三)審核單位對於申請補貼之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查核或電話抽訪兒童家長等方式了解停托退費執行情形,申請者不得拒絕。
(四)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文件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