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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09轉知~因應中央宣布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臺中市停托期間自5月19日至7月26日
公告日期:11079
因應COVID-19新冠疫情升溫,因應疫情持續嚴峻,有關居家托育服務,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延長第三級警戒標準期限,自110年5月19日至7月26日止,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暫停收托。
 
一、於停托期間,原則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暫停收托。在防疫優先狀況下,考量居家環境收托人數少,風險較低且居家托育類型多元,允尊重家長與
居家托育人員協議是否持續收托。(居家托育人員收托狀況,仍須依規定回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二、停托期間,居家托育人員退費機制:依照中央說明(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713號函),依與家長雙方簽訂之托育契約辦理。若未於契約規定者,得由雙方共同研議增訂於契約;或參考托嬰中心作法,依請假、配合停托之日數退還月費之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且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三、停托期間,居家托育人員收托幼兒之訪視輔導機制: 因應疫情變化,臺中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110年7月26日前停止訪視居家托育人員(檢舉或危機案件除外),待疫情趨緩恢復。惟仍會以電訪方式維護收托品質。另外,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將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調查送托人數,並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及家長持續加強防疫措施,掌握嬰幼兒健康狀況。

四、體檢:因應疫情期間避免不必要進出醫療院所,
居家托育人員體檢於110年7月26日前屆期者,可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自行列冊管考,俟疫情緩和後再體檢。
  • 托育小提醒~
  1. 居家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異動、停止托育每一位幼兒之日,務必主動告知所屬訪視老師,以便中心掌握各位托育狀況,回報市府。
  2. 防疫期間仍配合家長收托幼兒者,請依據契約正常收取托育費用,勿額外加收費用。
  3. 相關托育停托期間相關QA請查閱,臺中市社會局網頁內容:https://is.gd/TUILxS
  4. 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713號函,有關全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配合中央防疫政策暫停提供托育服務期間,其紓困措施與收退費及家長托育費用補助等事宜案,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轄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人員及送托家長知悉,請查照。 https://is.gd/bTt8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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