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08年申請補助身分別不同者,需檢附下列文件 | |
1.家庭狀況證明文件(擇1) (有效期間須為109年) | 1.中低收入戶證明 2.低收入戶證明 3.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 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5.依法認定弱勢家庭證明文件 |
2.受款人異動 | 受款人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
3.其他異動 | 戶籍資料變更、托育契約書續約異動…等情形 |
備註 | 可附影本,但請在影本上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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